软件定义汽车工作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组名称:软件定义汽车工作组,英文译名:Software Defined Vehicle Working Group,简称 SDV 工作组。

第二条 本工作组的目的是协同整车厂、汽车零部件企业等单位,共同定义面向未来的新一代汽车架构,推动相关技术标准和生态建设。

第三条 本工作组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国内外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工作组依托单位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并接受其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二章 反垄断法合规

第四条 每个成员以及成员的代表均应遵守适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本工作组禁止成员实施任何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本工作组不参与成员的竞争性商业决策。本工作组不实施任何可能限制成员之间竞争的,违反任何适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工作组聚焦构建开放的智能汽车数字基础平台、架构、生态,使能汽车成为能力可持续进化、特性可持续发布、体验可持续增强、数据&服务可持续变现的数字化平台。

本工作组致力构建一个公平开放的汽车产业交流平台,联合产业力量开展软件定义汽车相关应用场景、需求、技术、标准的研究、验证及应用推广,通过发挥中国标准化规模供应优势,减少产业碎片化、低效的重复劳动和成本投入,做大做强汽车产业。

本工作组致力构建一个公平开放的汽车产业交流平台,联合产业力量开展软件定义汽车相关应用场景、需求、技术、标准的研究、验证及应用推广,通过发挥中国标准化规模供应优势,减少产业碎片化、低效的重复劳动和成本投入,做大做强汽车产业。

第七条 本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联合研究并定义设备抽象服务、原子服务、增强服务、API/软件包(SDK)和创新应用场景等定期向业界发布;

(二)推动全新架构下的软硬件生态发展,推动应用创新功能在实车的搭载;

(三)联合制订和发布白皮书,逐步开展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并推动标准制定工作;

(四)维护成员在本工作组内部事务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工作组的组织机构属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软件分会的下属工作组之一。

第九条 组长单位由各单位选举产生,组长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工作组成员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外组织联合创新成果的发布工作;

(三)协助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进行成员招募。

首届工作组组长单位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担任。

第十条 本工作组下设API联合定义组、集成验证组、规范标准组、培训组。

第十一条 工作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工作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工作总结、重大决议表决及未来工作部署。工作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组的日常办公、联络机构归属于智能网联汽车分会,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指派一名人员专门负责工作组内的协调、沟通、对接等工作。

第五章 参与机制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零部件、软件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公司、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可资源申请加入本工作组或与本工作组合作,成为参与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加入本工作组需遵循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交申请表、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等;

(二)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后通过;

(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向工作组成员单位公示。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享有本章程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工作组的活动;

(三)享有本工作组提供的政策、技术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共享本工作组的团体标准、参考规范及相关知识产权;

(五)对本工作组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

(六)退出本工作组。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指派一名代表配合组长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指派本单位的技术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的技术专家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工作组的各项活动和会议,主动承担并完成本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与工作组的技术讨论,做出技术贡献,提供观点;

(四)遵守本工作组章程,执行本工作组的决议;

(五)维护本工作组合法权益

(六)积极主动向本工作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保护本工作组研究成果;

(八)履行标准正式发布前对标准路标、提案、会议内容、标准草稿以及其他工作组决议认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成员退出本工作组时应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交书面通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接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工作组报备,取消其成员资格。

以下情况,可以对成员予以除名:

(一) 工作组成员存在严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其他损害本工作组利益的行为;

(二) 工作组成员怠于履行成员义务,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加工作组的任何会议或活动;

(三) 工作组成员破产或主体资格被注销。

第六章 知识产权政策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组重视并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建立开放、透明、可预测的知识产权环境,促进相关的标准化及产业化运用。

第十八条 在履行本工作组的任务时,由单个会员单位单独创造出的知识产权,由该会员单位所有。由多个会员单位联合创造出的知识产权,由上述多个会员单位共同所有,共有知识产权可以由其中一个会员单位申请,并基于保密原则,通知其他共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当包含对知识产权做出实质贡献的所有会员单位,除非会员单位自愿放弃取得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知识产权的费用、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由权利人共同承担。一旦权利人停止支付相关费用,视为自愿放弃该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在履行本工作组的任务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委托本工作组管理和运营,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人可按知识产权归属及贡献比例获得相应收益,以本工作组和权利人之间的具体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组可以与其他国内外汽车相关组织协商与软件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并代表上述知识产权所有人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本工作组的任务时,由会员单位创造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授予其他会员单位全球范围内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免费的,以制定、发布、推广相关技术标准为目的的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如果会员单位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工作组的任务,应当约定知识产权属于该会员单位,并且同意将上述知识产权授予其他会员单位全球范围内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免费的,以制定、发布、推广相关技术标准为目的的使用许可。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组鼓励会员单位尽早披露会员或其关联者所知悉的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以及会员或其关联者向其他标准组织提供的与当前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本工作组标准发布之前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起专利信息披露征集,如两周内会员单位未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反馈披露信息,则认为该会员单位同意对覆盖本工作组所指定标准内容的专利进行许可。会员披露的专利信息应当包括:

(一) 专利申请号,或专利授权号;

(二) 专利名称及摘要。

本章程所称“关联者”是指,就一个实体而言,该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另一实体,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的另一实体,或者与该实体被某一实体共同控制的其他实体;这里的“控制”是指,(1)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实体中多于 50%份额的投票权或表决权;或(2)如该实体并未发行股票或证券,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 50%以上的具有该实体决策权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及其关联者在披露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的同时,也应当向本工作组提交相应专利许可声明,该许可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 愿意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免费使用其专利;

(二) 同意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实施其专利;

(三) 拒绝给予专利许可。

第二十六条 如果非本工作组会员持有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引起本工作组注意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将代表工作组请求其出具相应的专利许可声明。如果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或者拒绝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持有的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时,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应召集专家咨询寻求替代解决方案、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覆盖本工作组所制定标准内容的专利”是指,如果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在实施本工作组所制定的标准过程中,由于技术上没有可替代方案而必然会侵犯的专利或专利权利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向工作组提交的专利许可声明及本章程下的承诺均是不可撤消的。会员及其关联者转让标准相关专利所有权的,应将本工作组内的声明、承诺及相关义务纳入转让合同,由专利受让者继续遵守、履行。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向本工作组提交技术提案、(技术)报告、白皮书等文件的行为,视为不可撤消地、永久地、覆盖全球范围内地、免费地、非排他地、不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地许可本工作组以制定、发布、推广相关技术标准为目的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组所制定的标准、发布的报告、白皮书,教材等输出物的著作权归本工作组所有。经标准审批机构批准颁布的标准,其著作权归审批机构所有。本工作组不可撤消地、永久地、全球范围内地、免费地、非排他地、不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地许可本工作组成员使用这些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组的经费来源为:

(一) 社会捐赠、赞助;

(二)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经费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一管理,在依托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工作组规定的范围以外的用途。本工作组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遵从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以及工作会议上通过的决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本工作组完成工作组的任务、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确认,本章程约定的上述终止程序已经履行完成,并经过依托单位书面发函确认后,本工作组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工作组任务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汽车工业协会。